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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警機制
學生學習成效之預警
A.修訂本校「教師教學意見調查實施辦法」,對於學生學習評量方式相關規定如下:
第三條:
教師應於開學後二週內自行辦理期初學生「安置性評量」,以了解學生之學習背景及能力。期初安置性評量之內容由授課教師自行訂定,並應收錄於教學規範中。
第四條:
教師應於期中考後二週內,自行辦理「期中教學意見調查」,了解學生之學習狀況及遭遇之問題,提供教師調整教學內容與方式之參考。
B.對於學生學習成果之考核,本校則訂有「學生成績考核辦法」及「學生課業輔導辦法」。成績考核分為日常考核、期中考核、期末考核三項,其評分比例,任課教師必須詳載於教學規範中,並於開始授課前向學生說明。
C.依照本校「學生課業輔導辦法」規定,期中成績達1/2學分不及格之學生、轉系生、非本系之轉學生,得由學生家長及導師商議後要求學生參加輔導,或由學生依需求提出申請。由系主任指派老師輔導,輔導記錄則列入教師年度輔導績效中考評。 |